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8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口罩、消毒液是防治“非典”的重要医疗用品,市场需求量大,目前我区企业已陆续投入生产,市场供给将有所缓解。为保证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抑制市场价格过度上涨,确保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自5月10日起降低流通环节差率和对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口罩、消毒液规定的最高作价差率,具体为:经营企业制定批发价,按在区外进货价或区内出厂价的基础上由顺加不超过20%的差率制定,降为顺加不超过10%的差率制定(实际运杂费另计);零售企业、单位制定零售价,按在批发价的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5%的差率制定;零售企业、单位直接从生产企业进货的,零售价按在出厂价的基础上由顺加不超过25%的差率制定,降为顺加不超过20%的差率制定。区内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仍按不得超过5%执行。
二、区内生产医用口罩、消毒液的企业接到本通知3日内,必须将企业按不超过规定成本利润率制定的实际出厂价格等有关资料,填表(表式样见附表一)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和当地地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自治区物价局确认。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要提高产品出厂价格时,在确认的备案价格基础上,提价幅度不超过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填写《防治“非典”期间商品提价申报表》(表式样见附表二)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自治区物价局和当地地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确认的备案价格基础上,提价幅度超过5%的,需由企业填写《防止“非典”期间商品提价申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自治区物价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对制造费用、期间费用要合理分摊,不得借口罩、消毒液畅销之际,将应由其它产品分摊的费用转嫁到口罩、消毒液成本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在防治“非典”期间,随时对企业成本进行审核,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防治“非典”期间商品价格备案表(略)
二、防治“非典”期间商品提价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