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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危陋住宅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8 生效日期: 2000-07-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加快危陋住宅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八日

石家庄市加快危陋住宅改造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居民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多数居民的住宅环境、使用功能和住宅面积都有较大改善和提高。但仍有少数居民的现住宅年久失修已成危房,或建设标准低、设施简陋、功能不全、居住不便。为改善和提高这部分居民居住条件,市政府决定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实行市区相结合、以区为主的动作体制,采取原产权单位组织,居民个人出资,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办法分期分批予以改造。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界定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经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属危房或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简陋住宅的,均纳入危陋住宅改造范围。

  二、组织形式
  危陋居民住宅的改造工作,我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属单位职工住宅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属原直管公房的,由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改造;其他产权形式的房屋,由所在区政府房改部门负责组织改造。

  三、资金筹措
  危陋居民住宅改造资金由居民按实际工程造价进行集资。负责组织实施危陋居民住宅改造的单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收取投资总额3%的工程管理费,并列入改造成本。向居民收取的集资款按单栋住宅工程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当地财政部门予以监督。工程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四、改造标准
  危陋居民住宅改造原则上实行就地原拆原建。原为简子楼其厨房、卫生间共用的,拆除后按单元式楼房进行建设。所建单元式住宅,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省建委发布的[98]281号文《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但不得超过此《设计标准》。有条件的新建住宅要接通暖气、煤气,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安装室内暖气设施,待有条件时接通。

  五、优惠政府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规范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从有利于推动危陋住宅改造出发,从宽确定规划条件。
  2、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经批准进行改造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新建住宅建筑面积在《设计标准》以内的部分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公建地费、人防结建费、中学增建费、碴土处置费。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简陋住宅,经批准进行改造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原拆原建面积部分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公建地费、人防结建费、中学增建费、碴土处置费;超出原拆原建面积且在《设计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上述费用减半征收。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届时的政策执行。
  5、危陋住宅改造,原用电指标结转到改造后的住宅并免收电贴费;需增容的,其电贴费按规定收取;原有供暖、燃气的住宅,其集资费按面积差额部分计算收取;原无供暖、燃气的住宅,其集资费按规定收取。
  6、危陋住宅改造涉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幅度的减半收取。
  7、非个人原因,并在它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如在改造前购房,仍可享受98年房改优惠政策。改造后的新建住宅进行交易市场时,按完全私产房对待。
  8、危陋住宅改造安置原居民所占用的土地按行政划拔方式管理。危陋住宅改造,按单位自拆自建工程办理报建、土地、拆迁等手续。

  六、具体要求
  1、拆迁安置用房的安置方案、建设标准,应报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危陋住宅改造设计标准确认证明》,凭确认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危陋住宅改造原则上只限于单栋住宅项目,但对危陋住宅相连的房屋可以同时改造,非相连的房屋或成片的旧城改造按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3、经鉴定属危房的要限期改造,但由于规划条件的限制近期不能改造的,应采取加固等其他措施;属简陋住宅的可按规划整体要求局部先行改造或随成片开发时改造。
  4、已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危陋居民住宅,可过渡到成本价再进行集资改造,也可按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集资改造。
  5、危陋居民住宅改造以回迁安置为主,安置居民剩余的成套住宅,由住宅筹建小组或组织改造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所得收入冲减成本。
  6、在危陋住宅拆迁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组织改造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组织改造单位报市拆迁改造办公室按市拆迁细则的规定予以裁决。
  7、危陋住宅改造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拟改造的单位组织居民成立住宅筹建小组,住宅筹建小组的领导由原产权单位派人担任,成员应有居民推举的代表参加。住宅筹建小组负责制度改造安置方案、居民集资、动员拆迁、工程报建、回迁安置等工作,对工程投资、工期、工程质量予以监督。
  8、危陋住宅改造规划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设计规范审批。

  六、报批程序
  1、组织改造单位或住宅筹建小组向所在区提出书面申请;
  2、区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登记,报市危房鉴定站或市规划局;
  3、市危房鉴定站、市规划局对危陋住宅按分工进行鉴定或确认;
  4、由组织改造单位或住宅筹建小组向市计委申请预备计划;
  5、市计委下达预备计划;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7、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权属;
  8、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定,出具确认证明;
  9、市计委下达正式计划;
  10、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七、组织领导
  危陋住宅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管主任和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计委、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房改办、土地局、供电局、供水总公司、热力煤气公司及市内各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危陋住宅改造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直管公房和其他危陋住宅改造单位的领导;组织实施非单位职工和其他公房以外的危陋住宅改造;对辖区内所有危陋住宅进行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危陋住宅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和申报;指导、督促原产权单位实施危陋住宅改造工作;总结危陋住宅改造经验;掌握辖区内危陋住宅改造的进度;解决和反馈危陋住宅改造中的有关问题。

附:1、套型及面积指标表
  2、简陋房认定标准
附件:
  一、套型及面积指标
  套型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一室一厅         37-41       50-55
  二室一厅         49-52       65-70
  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    60-71       80-95
  四室二厅         79-90       105-120

  二、简陋房认定标准
  1、筒子楼,多户(含两户)共同走廊、共用厨房、共用卫生间的非单元住宅。
  2、结构抗震及防火严重不符合要求。
  3、使用安全及房屋完损状况标准低下,如局危和一般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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