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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共享系统代开专用发票服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9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99号

各市、县物价局(计经局)、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税发[2003]1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规定,为解决一些中小企业自行购买防伪税控开票设备开具专用发票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计算机专业操作人员缺乏等困难,各税务师事务所购置共享系统专用设备,配备计算机专业操作人员,用一套主机共享设备为多户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可收取一定的代理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共享系统专用设备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须经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或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其代开票服务资格后,并本着以服务为宗旨、纳税人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代理服务。

  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纳税人业务量的不同向其收取每户每月不高于80元的代理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是该代理服务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统一发票,严格遵守自治区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物价、国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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