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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3 生效日期: 2002-07-2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9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02年重点办好八件实事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O2]12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卫生安全食品,维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权国发[2001]11号)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四)总目标。食品卫生法律、规章体系基本健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得到杜绝,主要农产品中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主要食品的致病菌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市售食品全面推行标识认证管理,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卫生安全食品,逐步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
  (五)2002年目标。出台《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县以上每个城市建立l-3个放心食品集贸市场,公布一批诚信好的食品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及合格食品,查禁“毒鼠强”、“瘦肉精”、“吊白块”等非法农药、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全面实行畜禽才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场销售食品的放心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六)2005年目标。蔬菜、水果的种植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农药、化肥,市售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生猪养殖过程中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及其他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合成物质、激素、抗生素的饲料,生猪定点屠宰及检验检疫率达到90 %以上,市售猪肉的兽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粮食贮藏和加工过程中薰蒸药剂残留、黄曲霉毒素。食品添加剂、溶剂残留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检出有毒物质;粮食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符合国家卫生规范要求,粮食制品的卫生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得检出“吊白块”及其他有毒物质;肉制品、饮料、牛奶和酱油、醋、味精等主要调味品的卫生质量合格率达到90 %以上,不得检出有毒物质;餐饮业食品卫生合格率达到95 %以上。
  (七)工作重点。
  1.重点种类。粮食重点是水稻、小麦、玉米及马铃薯、蚕豆、大豆、荞麦、青棵、芸豆等,粮食制品重点是大米、面粉、米线。饵块,豆制品重点是豆腐、豆腐皮等;蔬菜重点是城郊型常年商品蔬菜、冬春早菜、夏秋渡淡蔬菜、出口型蔬菜、名特优蔬菜及已进行商品化生产的野生蔬菜;水果重点是苹果、香蕉、梨、柑桔、西瓜、甜瓜、桃、芒果、菠萝、石榴;肉禽蛋奶重点是猪、牛、羊、鸡、鸭肉,鸡蛋、鸭蛋,牛奶、羊奶及乳饼、乳膳;水产品重点是鱼、虾、蟹、贝、海带等;调料与调味品重点是酱油、食醋、食盐、味精、酱菜;饮料重点是白酒、啤酒、葡萄酒、碳酸饮料、植物蛋白饮料。
  2重点行业。主要是指农产品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销售行业。生产行业重点是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种养殖企业;加工行业重点是粮食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酒、饮料、调料、调味品的生产企业;贮存行业重点是粮食仓库、冻肉厂以及大宗食品贮藏场所;流通行业重点是食品集散地、食品超市、集贸市场、食品零售店和街头食品摊点、农家乐、宾馆饭店等餐饮业。
  3.重点地区。以城市为重点,兼顾全面。突出昆明市,15个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密度较大的集镇,人流、物流较大的交通沿线,旅游景点景区,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

  三、主要措施
  (八)抓好立法工作,健全法规体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卫生管理规范,加快建设我省食品卫生地方性法律规章及食品卫生标准。省级要加快制定出台牲畜屠宰、动物防疫、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兽药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蔬菜基地保护、饲料添加剂管理等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制定和公布米线、饵丝饵块、豆腐皮、野生重类等地方性卫生标准。各地州市、县要针对当地突出的食品卫生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及实施办法,用法制手段规范食品卫生管理。
  (九)抓好农产品基地建设。2003年6月以前完成全省农产品污染状况调查。大力发展放心农产品基地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要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从田野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生产规程,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发展种养殖业,使农产品中的农药、兽药和其它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计划在“十五”期间,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市、丽江县、大理市、香格里拉县、个旧市、瑞丽市、宣威市等城市近郊发展城郊型常年商品蔬菜80万亩,滇南、滇西南发展冬春早蔬菜60万亩,滇中交通沿线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较高地区发展夏秋渡淡蔬菜40万亩、出口型蔬菜20万亩,发展商品化生产的野生蔬菜38万亩;发展苹果、香蕉、梨、柑桔、西瓜、甜瓜、桃、芒果、菠萝、石榴基地95万亩;发展17个优质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出栏20万头;发展水产养殖基地5个,产量3000吨。通过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基本实现主要城市销售无公害农产品。大力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和加强农民的培训指导,使全省90 %以上的农民能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并使蔬菜、水果的采摘时间达到安全间隔期,真正使农产品成为放心食品。
  (十)切实加强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用物资品种,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逐步淘汰高残留农药。化肥等农资,推广使用高效低残毒品种。
  (十一)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巩固现有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调整和充实技术力量,形成省、地、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既有分工、又有侧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使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保鲜、包装等质量标准相配套,生产经营各环节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建立主要食品定期卫生质量抽检制度,强化对畜禽肉、蔬菜、养殖水产品和市售水发产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调味品、奶及奶制品、饮料等主要食品的监测,实行月监测报告制度。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要以现有设备为基础,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现有资源,并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部分地区检测仪器的配置。特别是要配备快速检验设备,提高现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定期公告食品监测检验结果,正确引导市场消费。
  (十二)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中型超市等的农产品,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十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业的监管。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卫生规范、标准组织生产和强化企业自律的工作方法,推行食品行业的GMP(良好生产规范)管理。严格有关证照的核发核查制度,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行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采购制度、建筑设计卫生审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十四)开展食品卫生安全警示教育。建立考核认证和公示放心食品产品、企业、商场制度,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食品、农产品检测结果,正确引导消费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章的优秀企业及合格食品、农产品,对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曝光。大力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正确识别真假好坏食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主要食品超市、集贸市场等主要食品集散地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推广无公害农产品,在食品超市、集贸市场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柜,归类销售,实行优质优价。省级每年公布一批放心食品生产企业、放心食品、放心食品商场和餐饮业。
  (十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加强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一切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取缔无证经营,规范屠宰行为。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相关制度
  (十六)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放心食品工程的实施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认真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督办制度,把责任明确到各部门,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七)各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与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的监督监测和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的专项治理,重点是抓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污染的监测、生猪肉的检疫、生猪“私屠滥宰”的整治,抓好违禁农药、化肥、兽药、鼠药、饲料的市场经济秩序整顿。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监测和管理,重点是抓好食品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防止食品污染,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的市场经济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抓好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农产品、食品的经营秩序,坚决取缔一切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进口食品和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流入我省。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审查有关部门起草的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惩处各种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并配合上述部门有重点的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共同实施好放心食品工程。
  (十八)相关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一名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协调放心食品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要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卫生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地、州、市要把联席会议人员名单于200年8月20日前报省政府。
  2.开展监督检查。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措施。经常性督促检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认真负责抓好。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政府要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联合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粮食及其制品,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吊白块”等违禁添加剂的产品和行为,肉及肉制品,禽蛋和水产品,调味品、饮料及酒,奶及奶制品;检查的主要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单位、节日食品市场(街)、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超市、屠宰场、风景旅游区和农家乐的餐饮店;检查的主要区域是大中城市、地州市所在地城市和县城。通过联合大检查,要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单位,对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3.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上报放心食品工程的实施情况,对实施放心食品工程任务不落实,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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