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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 2006-05-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6]51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网络
  (一)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为了切实加强卫生防病中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建立独立建制的健康教育所,做到办公用房、专业人员、技术设备三配套。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机构中设置健康教育科(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及专业设备;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
  (二)明确健康教育机构职能。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是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科研;负责对全区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负责为全区各类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社团组织和各族群众提供图、文、影、音等传播材料;负责全区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督导和评估。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都应成为本级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对本级与下级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为职能部门的卫生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各类卫生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以“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切入点,以各类人群为工作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并为活动提供各种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对辖区内的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和评估。
  医疗机构要以医院就诊的病人、院内职工、病人家属为重点人群,开展门诊、病区健康教育,并结合各种疾病的流行情况,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现有的网络,以学校、幼儿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城镇社区居民、流动人口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不同种类传染病及慢性病的防治教育。
  妇幼保健机构以妇女、儿童为主要目标人群,在门诊、病区及辖区内对孕产妇、育龄妇女、开展健康教育。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进“健康促进社区”的建设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卫生进社区活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开展社区综合干预。

  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中,同时为健康教育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硬件保障;督促健康教育机构落实当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健康教育机构和专业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督导和检查;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各类健康教育工作地正常开展。
  (二)落实经费,提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保障健康教育人员经费的前题下,在卫生事业经费中确保健康教育机构专项经费的投入,重点用于人员培训、宣传材料制作和发放、组织活动、督导评估,以及各类项目的开展等。
  (三)加强业务,注重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注重健康教育专业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要加强部门协作和科学研究,加强健康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区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发展。
  (四)争取外援,促进发展
  各级各类健康教育机构要适应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需求,扩大服务功能,在确保提供基本健康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开展特需服务,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努力争取国内、外各类合作项目,以项目促工作、促发展。

  四、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健康知识、健康观念、健康行为的宣传和教育为主要内容,针对危害广大群众的各种危险因素,重点干预艾滋病、结核病、急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影响我区人民群众健康的主要地方病,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等。
  1.经常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法规宣传;各项卫生宣传活动日(周、月)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法定节假日及民俗节日,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实施宣传教育;针对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行为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
  2.应急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灾害、疾病暴发期: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知识,制作必要的宣传资料,及时分发给群众;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救护常识、传染病预防及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知识和消毒、杀虫方法。
  灾害、疫情持续期:针对当时当地出现的灾情、疫情,将切合实际的有关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知识反复向群众宣传;指导群众做好饮水、饮食、环境卫生,管理好人、畜粪便,控制蚊、蝇孽生和杀灭病媒昆虫。
  灾后恢复期或疫情控制期:普及环境卫生知识,宣传预防疾病的长期性、全面彻底地治理环境、修建公共卫生设施的重要性,针对可能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等;在灾区倡导有利于健康的行为,树立健康信念,提高群众抗灾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3.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开展社区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防止意外伤害及安全性行为的教育;开展以合理膳食与营养、饮水饮食卫生、家庭常用消毒知识、家庭急救与护理、居室环境卫生、生殖健康、家庭心理、体育健身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卫生社区的宣传教育;社会卫生公德及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作好“相约健康进社区”活动。
  4.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结合每年“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核心信息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农业劳动中特有的职业危害(如:高温、农药中毒、虫及鼠害)等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健康教育(如住宅建设、改水改厕与环境卫生整治等);宣传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习俗;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
  5.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医护人员健康教育基本理论与技巧培训;向患者宣传医学科普知识,了解患者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及有关疾病相关行为危险因素,提出干预方法与措施,培养个人健康技能等;积极参与医院管辖社区的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技术援助及指导;利用医院卫生资源的优势,参与社会健康教育活动,结合各种卫生宣传日活动,开展广泛的宣传、咨询活动。
  6.控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促进和指导学校、公共场所、社区等开展预防吸烟的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的工作和活动;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相关活动。
  (二)健康教育宣传方式: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针对当地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通过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教育活动。

  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科学管理,按照制定的考核评估标准,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实施过程监测和年度考核、评估。通过监测、考核、评估,督促指导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对健康教育机构和专业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适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有关情况,为职能部门的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地健康教育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考核评估标准
  一、本标准为配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而定。
  二、本标准包括内容: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考核评分标准,医院健康教育考核评分标准,妇幼保健院(所)健康教育考核评分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考核评分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考核评分标准,农村牧区乡、镇、苏木卫生院健康教育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办法
  1.由自治区卫生厅及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联合对自治区直属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单位进行年度现场考核;考核总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总分在70~79分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2.各盟市、旗县健康教育所,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将自查结果及相关材料寄至自治区健康教育所。自治区健康教育所根据上报材料结果,随机抽查部分盟市、旗县。考核总分在75分及以上为“合格”。总分在65~74分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
  3.盟市健康教育所配合卫生局对本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旗县健康教育所进行年度考核。总分在75分及以上为“合格”。总分在65~75分为“基本合格”,总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
  4、旗县级健康教育所配合卫生局对县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单位、社区卫生服务及乡镇苏木卫生院进行年度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为“合格”。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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