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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5-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衡水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中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执收执罚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审计、法制、监察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涉企收费、罚款、摊派、集资等行为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必须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的管理,控制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实行年检和定期审核,报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要组织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物价、财政、法制等部门对涉企收费(包括基金)项目和处罚项目进行清理,对执法主体进行登记,明确管辖范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如有调整或变更要及时公布,防止重复收费、交叉收费或按废止规章收费。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重要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调整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监督执收执罚部门及时足额上缴费收款和罚没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执收执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后,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企业实施收费和罚款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进行,严禁非持证人员执收执罚。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审计监督,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二、被批准行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权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全市推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结合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到涉企执收执罚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执收执罚,严格执行“两证一书”、“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执收执罚程序,不准坐支、截留、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准以各种借口对企业吃拿卡要、强行摊派和要求企业对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准使用除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以外的任何票据执收执罚;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及搞提成奖励;不准转移行政服务职能收取费用。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及涉企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必须再经集体研究,执罚人员不得随意改变罚款数额。对企业实施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讲清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依仗职权采取过激行为。当事人对处罚要求听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对处罚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按期结案,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强行征订报刊或搭车征订报刊,不准以任何理由进企业拉赞助。

  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减少进企业检查的频次,每年底要对下一年度进企业检查作出计划,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外,所有涉企检查,必须到政府法制部门开具明确限定人数和时间的《行政检查许可证》,否则,企业应拒绝接受检查并予以举报。
  不准任何部门或单位随意调企业当年的会计凭证、账簿进行检查。根据法律法规确需对企业进行调账检查的,要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批准,限7日内归还,需要延长时限的要重新申请,对重点保护企业调账检查,还须经政府主管领导同意。

  四、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企业缴费登记卡》并如实填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同时要积极履行依法缴纳规费的义务。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对不抵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行为而缴纳费款和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收缴规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予以照顾,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的经营亏损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最低限收费;连续三年亏损不能脱困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确需减免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涉及向省和国家上缴的收费项目的减免,须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六、各级人大、政府要加强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执收执罚过错和错案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证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措施、程序落到实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吃拿卡要、违法施政、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行为予以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执法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及其法制、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搞好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对重大罚没案件的审查监督。要组织企业对执收执罚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对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对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或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进行质询或组织专题行政执法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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