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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贺兰山贺兰口岩画保护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8 生效日期: 2003-01-2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贺兰山贺兰口岩画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我国岩画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贺兰山贺兰口岩画的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划定贺兰山贺兰口岩画保护范围,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西界;沟口向西延伸1236米至“芦沟”段。沟口至“水关”南北山体各300米以下石壁及40米沟谷划定为重点保护区;“水关”以西至“芦沟”段南北山体会300米以下石壁及40米沟谷划定为一般保护区。

  二、北界:沟口外向北1000米。高300米以下的石壁及100米山坡岩画分布带划定为重点保护区;以东500米的地带划定为一般保护区。

  三、南界:沟口外向南1000米。高300米以下的石壁及100米山坡岩画分布带划定为重点保护区;以东500米的地带划定为一般保护区。

  四、东界:沟口外向东1500米的山前洪积扇地带。将南北长2360米范围内的岩画密集地区划定为重点保护区;向东至洪积扇东沿划定为一般保护区。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切实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岩画保护管理,使这处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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