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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4 生效日期: 2002-04-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县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改办,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有产权(包括国有、集体产权),发生产权交易的,都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违反《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银行、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因场外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除追究交易双方的赔偿责任外,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产权交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产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组织交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失职或弄虚作假,导致国有、集体资产在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发生不应有的流失,或发生腐败行为,产权交易机构应承担连带经济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产权交易机构正常的产权交易活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股权转让的,除根据工商法规要求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外,还要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六、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场外交易,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失职、读职、破坏正常交易秩序,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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