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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9号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核定<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的函》(宁卫规财[2002]46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立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1066号),经研究,现就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厅向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时,可收取每证20元的工本费;向乡村医生发放《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时,可收取每证6元的工本费。
  二、自治区卫生厅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制作成本支出,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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