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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城市建设局关于整顿市区秩序联合执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河北省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为了创建现代化园林城市,营造城市优美环境,塑造新兴城市形象,实现城市秩序的根本性好转,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各类街道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市场管理
  1、取缔报社街(新华路至胜利路)市场、自强街(站前路至胜利路)市场、新华路(中心街至育才街)市场。
  2、启动商贸中心市场、自强市场(原市化工公司院内)、滏阳综合市场(河北路与红旗街交叉口西北角、5月31日启动)、问津街小商品批发零售市场(问津街以东、人民路南北两侧)、副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河东原佐餐市场)。
  3、保留:康复街(人民路至和平路)市场、中华大街(大庆路以北)市场、报社街(胜利路以南)市场、新华路(军分区以东)市场、站前路(红旗大街至榕花街)市场、榕花街115立交桥以北西侧蔬菜市场。河东除人民路、和平路、胜利东路(劳改队以东)、衡德路、京大路之外属集贸市场区。
  希望各经营户根据经营类别到相应的市场内经营。

  二、车辆管理
  4、坚决取缔未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营的出租车辆。一切客、货出租车要进停车场停车,所有长途客车禁止在市区乱停、乱靠、转圈揽客、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5、坚决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的厂(店)。市区内所有汽车、摩托修理装饰厂(店)一律在室内进行修理、加工。

  三、交通秩序管理
  6、人民路(育才街至京大路)、中心街(和平路至胜利路)、新华路(中心街至榕花街),早6:30至晚22:30禁止货运车、农用车、出租三轮车通行,除公交车外,禁停任何车辆。
  7、严禁建筑用料违章占道存放。
  8、各类二轮摩托驾驶员要戴头盔驾驶。
  9、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严禁冒闯信号。

四、道路管理
  10、各类流动摊贩一律进入市场经营,严禁流动买卖,各类固定冷饮摊点一律退路缘石四米便道经营。
  11、胜利路、人民路、新华路、和平路、育才街、中华街、中心街、红旗街、榕花街各临街门店不得在门前摆放商品、进行加工、修理。凡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工商部门将缴销变更营业执照。
  12、在街道停放的各类非机动车辆要摆放整齐,在划定的线内停放。
  13、各类临街门店的牌匾不得占道摆放。
  14、要爱护市政、园林、环卫设施,不得破坏、占压各类设施。
  15、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以暂扣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的,要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0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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