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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关于体育经营者举办体育类各项比赛、办各项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8 生效日期: 1999-11-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邯体市管字[1999]12号

各县(市)区文教体委、市内三区各体育经营单位: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体育健身、竞赛、培训、娱乐、表演等为内容,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极大的增强了体育发展的后劲和活力。同时,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体育经营者举办和组织的体育竞赛、表演、办培训班中,存在着组织不严密、裁判不公、程序不对、奖励超标、奖品不兑现、比赛混乱、名次有争议、甚至出现罢赛、殴打裁判、打群架、办培训班教练水平不高收费高、收费不合理、不能保证培训时间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破坏了体育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社会治安,影响了体育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公平竞争、实事求是的良好形象。根据《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体育经营者组织、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表演活动、办各种培训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举办各项比赛、表演、办各种培训班,必须事先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以及工商、物价、公安部门有关证照方可举办。否则竞赛、表演、办班等项活动不但不能搞,对无证经营、证照不全的将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举办竞赛、表演、办班等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前五天必须以文字形式向辖区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文教体委)申报。申报的内容有:
  1.大会秩序册、组织领导、机构名单、比赛、表演、办班名称,树什么“杯”名;
  2.比赛、表演、办班时间和地点;
  3.赞助单位和金额(物品);
  4.竞赛、表演、办班通知和规程;
  5.录取名次、奖励标准;
  6.竞赛、表演、办班收费标准;
  7.裁判员的委派;
  8.组织竞赛、表演、办班的法人代表、办培训班的教练员(老师)的姓名、技术职称。

  三、比赛结束后,仍以文字形式向辖区市场办(文教体委)报:
  1.比赛成绩册、录取人员名单(注明名次、单位、姓名、性别、年龄);
  2.奖励落实情况;
  3.发奖仪式概况;
  4.比赛、表演、办班结束后的总结,主要总结竞赛、表演、办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需要今后改进的地方。

  四、各项比赛大会裁判长必须由辖区体委竞赛部门委派有裁判等级的同志担任,比赛成绩方可有效。不是在正规比赛场合下所取得的成绩一律视为无效,市体委不予承认。

  五、办各种经营性培训班、表演比赛,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无证经营、收费未批,一经查出,将按《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各经营者举办比赛,除正常颁发奖品外(一份奖品折合人民币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还应按录取名额颁发由市体委(辖区文教体委)竞赛部门统一制做的《成绩证书》。

  七、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举办竞赛、表演或办培训班,要对参赛参训人员热情接待、优质服务,要对参赛、参训人员的安全负责,为运动员出成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杜绝利用体育竞赛、办班、表演搞赌博,色情服务。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八、主办单位和个人,要利用竞赛、表演、办班阵地搞好宣传工作,使之成为促健康、学技术、交朋友、增友谊的场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落实“一法”、“三纲要”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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