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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场外交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7 生效日期: 1993-03-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尽快地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培育和完善我市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的繁荣,维护集市贸易、治安交通秩序和市容卫生,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取缔无照经营和场外交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营业执照在依法设立的集贸市场(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经营或集贸市场外从事经营活动。
  二、工商企业确需推销库存积压产(商)品、滞销产(商)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到指定的场所从事经营。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欲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并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四、进城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秋菜集中供应期外,应当持自产证到指定的场所经营,严禁流动经营。
  五、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管理好本单位门前的市容、卫生、交通秩序,坚决制止本单位门前的非法交易活动。
  六、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接受管理,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场外交易。
  八、市工商、公安、卫生、城建、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商品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相联系抵触的,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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