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1)301号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云统函[2001]3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规定,现就我省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统计局统计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在对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时,其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50元(含教材及教学资料、培训、报名考试、教师酬劳、场租、证书印制等一切费用开支)。计费时间按每天不超过8课时计,自习时间不得计入。总培训课时由省统计局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确定后,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统计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非发[1991]163号)同时废止执行。云价非发[1991]163号文中涉及的由云南省统计信息咨询中心收取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由省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另行报省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