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田野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1999]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文物大省,田野文物十分丰富。由于这些文物大多散落在野外、山区,远离村落,保护条件落后,致使盗掘古墓,盗窃古代石刻造像等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田野文物被盗案件11起。猖狂的文物犯罪使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文物、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落实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并针对当前文物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迅速改变田野文物保护不力的被动局面。

  二、加强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部门要尽快对散存于乡间田野的古墓葬、石刻造像等进行调查登记,做好档案资料。同时,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制定预防文物被盗的预案。对那些不利看管,在原地确实无法保护,但价值较高,可以搬离现场保管的石刻等文物,可按程序报批后将其运到安全条件较好的地方集中保管,其中涉及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报省文物局批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加强田野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 各地要在现有基础上充实和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来,并切实解决文物保护员应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制定必要的奖励政策,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各级文物、司法、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文物法律法规的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指导群众做好防范文物犯罪工作。

  四、强化执法,增强打击文物犯罪力度。 各级公安、文物部门要在文物犯罪重点市、县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堵塞犯罪源头;对已发生的田野文物被盗案件,要组织力量抓紧破案;要配合法院、检察院做好对文物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