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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银川河东机场贵宾室收取服务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09号
区民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银川河东机场贵宾室实行收费服务的请示》(民航宁局[2001]54号)收悉。为了加强对河东机场贵宾室的建设、管理,做好贵宾室的有效及合理利用,满足社会各界人士的不同需求,经研究,同意对自愿进入贵宾室的旅客收取服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旅客进入贵宾室休息,每人收取服务费20元。
  二、银川河东机场是贵宾室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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