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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


    第八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中:省属及国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属及以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三)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省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不需经贸委审批,但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相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要及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并逐级通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上报的有关情况与省级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附表3)。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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