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更好地发挥客运出租汽车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作用,满足不同阶层的乘车需要,适应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市政府决定在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整顿管理的基础上,发展一批客运出租汽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具有国家工商行政、客运和治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资格; 2、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
3、服从市政府客运出租行业主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4、营运车辆不是国家明令规定报废和外国旧型车辆;
5、车容整洁、车辆状况符合国家技术检测标准,并参加车辆保险;
6、有熟悉道路交通法规和具有载人资格的驾驶员;
7、车辆营运设施、标志齐全;
8、接规定向市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二、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证照的单位和个人,接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本市城区(含郊区)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
2、凭客运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治安合格证和从业车辆检验合格证,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3、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4、取得本条款2、3款规定的证明后,向客运行业主管机关领取出租车客运证件。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理证照手续、由市公用、工商行政、公安、税务、交通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集体审批,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办理出租汽车证照手续,从1991年9月9日开始。
五、中客车暂不办理管运证照手续,待规定安排好线路后再行办理。现在证照齐全的中客车,要按指定营运线路运行。
六、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今后凡居民个人购买汽车,须先向公安局交市警支队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购买,如用于营运,要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用局或交通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购车的,一律不予落籍,不予办理各种营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