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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城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和清洗消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06 生效日期: 1991-08-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199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质量,加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和清洗消毒的管理,根据《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加强蓄水池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城区二次加压供水的设施,如水池、水箱等,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一般应由市自来水公司的专业清洗消毒队伍承担有能力进行清洗消毒的单位,向自来水公司申报登记,可自行对本单位的水池、水箱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应及时通知防疫站进行检测。
  三、卫生防疫部门每年应对清洗消毒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经体验合格后发给健康证,方准上岗工作。
  四、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收取清洗消毒费、水质化验费。费用由被清洗消毒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支付。
  五、市自来水公司的自行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对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立清洗消毒管理工作档案的程序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汇报。
  六、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必须确保质量,达到室内外无杂物,池内无沉积物和孳生物,水质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必须符合国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七、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应对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对符合标准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单位的发给《饮水卫生许可证》。
  八、配备有二次加压供水装置的住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设有固定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做到水箱封闭加盖、房门上锁,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九、市自来水公司应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对正在使用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凡不能保证供水质量的,应责令其限期改造。逾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可停止供水。
  十、今后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须到市自来水公司登记注册。工程建成后,经供水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凡未按规定要求清洗消毒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依据《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市公用局会同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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