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325号
省科技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办法的函》(云科函字[2000]078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0]98号)中“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以及国家对科技奖评审费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以及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地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下同)进行评审,向被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公民、组织收取的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项200元,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每项100元;但对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评选的公民、组织,不得收取审费。
二、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对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评选的公民、组织收取每项100元的初审评审费。
三、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在推荐公民、组织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时,以及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评审机构在推荐公民、组织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时,不得再向被推荐的公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四、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公民、组织,向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缴纳的评审费,仍按国家科委《关于调整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字[1996]050号)中每项500元的规定执行。由省科技厅代收代缴。
省科技厅按规定进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向申报单位收取的评审费仍按每项300元的标准执行。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缴分离,委托银行代收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科技奖励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6]3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