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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畜力车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28 生效日期: 1991-03-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整顿交通秩序,现对我市城区畜力车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的,严禁一切营业性运输的畜力车通行。

  二、禁止通行的畜力车,不得在东环城路至北环城路至小南街至兴业街至北环城路至西环城路至支农路至八三路至靠山屯北侧路至汽车厂二发送站西侧路至长沈公路至西开运街至南环城路以内(不含以上街路)行驶。

  三、单位各一律不得租用畜力车在上述范围内通行。

  四、非营业性运输的畜力车进入城区,应持有通行证和自产证,或其它有关证件。通行证需到市城管、公安部门办理。五月一日后,无证的畜力车不得进入城区。

  五、允许通行的畜力主要指从事运菜、瓜、果、牛奶、农具、饲料、化肥、猪、粮或关病人的畜力车。

  六、允许通行的畜力车必须在每日7时以前或者14时至19时进入城区。除每日7时至8时和16时30分至17时30分因交通流量高峰禁止出城外,其余的时间允许出城。

  七、允许通行的畜力车,不得在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长春大街、重庆路、上海路、解放大路、新民大路、新民大街、康平街、胜利大街、大马路、红旗街、吉林大路、东风大街上行驶。

  八、进入城区的畜力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营业性运输。

  九、菜农销售蔬菜的畜力车要停在指定的市场销售地点,严禁走街串巷驱车叫卖。

  十、畜力车要配带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随意停放。车主要加强对畜力车的管理,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害花草、树木。

  十一、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城管、交通管理法规定给予罚款、扣押车辆等行政处罚。

  十二、冬贮菜季节属运菜的畜力车通行事项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告由市城管委、公安局、二商局、工商局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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