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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72号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收费标准的报告》(宁新出发[2001]57号)收悉。为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保证出版物审读制度的顺利进行,考虑到开展审读工作需支付
  一定费用的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1]325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该项费用,经研究,并参照邻省区收费标准,现就我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报纸、期刊(含增刊、增版、增期)每万字收取审读费12元;图书(本版新书)每万字收取审读费15元;音像、电子出版物每盒(盘、张)收费150元。
  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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