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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我区集中供暖价格委托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6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决策程度,促进全区集中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集中供暖价格委托市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自治区管理的集中供暖价格定价权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集中供暖价格属社会公用事业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集中供暖价格时,应本着微利的原则,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把握价格调整幅度和调价时间,在兼顾企业、用户的利益前提下,保持不同供暖种类之间的合理比价,防止出现盲目攀比涨价现象。价格一次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要征求自治区物价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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