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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银川市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申报银川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收费的函》(银银函[2001]第040号)收悉。为加快银川市同城票据资金周转,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结算在途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经研究,同意收取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凡在银川市区域内的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通过同城电子清算网络办理转帐结算业务的,(除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缴纳税款外)可收取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在同城办理转帐、汇划业务的不论金额大小每笔收取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2.50元。三、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结算业务费,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同城票据结算中心收取,实施收费要坚持自愿、明码标价的原则。收费前须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发票。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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