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申报银川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收费的函》(银银函[2001]第040号)收悉。为加快银川市同城票据资金周转,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结算在途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经研究,同意收取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凡在银川市区域内的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通过同城电子清算网络办理转帐结算业务的,(除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缴纳税款外)可收取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在同城办理转帐、汇划业务的不论金额大小每笔收取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2.50元。三、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结算业务费,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同城票据结算中心收取,实施收费要坚持自愿、明码标价的原则。收费前须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发票。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