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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全市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的程度,杜绝浪费。
第四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核定用水单位用水指标。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指标手续。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根据生产、生活的一般用水状况和节约用水潜力,制定生产、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发展。
第八条 禁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条 取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交纳不同的资源费或供水水费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取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性质类别中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一条 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资源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环保部门环评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就节约用水设施方案列为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污水处理回用等办法,减少污水排放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 ?
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
第十四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调整农林业用水结构。?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农林灌溉应当限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地表水、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积极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量收费。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节约用水器具,并在施工前按照选用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安装的节约用水器具符合规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退还保证金本息。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更换节约用水器具,达到规定标准后在10日内退还保证金本息。?
在用的非节约用水器具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使用分户水计量设施;原住宅未安装分户水计量设施的,应当有计划地安装。逐步取消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的包费制。
第十八条 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节约用水设备,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现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安装节约用水设备。?
经营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经处理的废水洗车。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节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下的,所用水量减收水资费10%;节约计划用水量在30%(含)一60%的,所用水量减收水资源费20%;节约用水计划用水量在60%(含)以上的,所用水量减收水资源费30%。?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计划用水量不足10%的,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在10一20%(含)的,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在20一25%(含)的,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在25一30%(含)的,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4倍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5倍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用水指标、停止供水、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罚: ?
(一)未办理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给予供水的;?
(二)节水设施、设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供水单位给予供水的;?
(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节水设备或节水设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单位给予供水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逾期不改正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月用水、节水统计报表或者供、售水量,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擅自拆动自建设施水计量器具铅封窃水,超越水表设旁通管的; (八)未及时关闭用水设施造成长流水的;?
(九)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十)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
(十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卫生洁具的;?
(十二)自建设施取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转供水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器具的;?
(十四)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的;?
(十五)取用水单位没有制定节水管理措施的。?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