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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8]6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1998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都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本着有利于粮食购销、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已在原有库、站基础上按照一乡一站的原则确定、并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可以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发挥整体优势。市、县粮食局作为当地政府粮食流通主管部门,从1998年6月1日起,其机关经费和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再挤占各项财政补贴款。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由省政府确定,一般要保持相对稳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全省市场粮价浮动情况,并与毗邻省、市协调,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要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鼓励和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持证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跨乡(镇)收购,必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以质论价,公平竞争,不能采取抬价抢购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跨乡收购粮食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
  (四)为了解决因粮食定购任务负担不平衡而造成的部分地区顺价销售困难问题,省将适当调整粮食定购任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五)努力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素质。各县(市)都要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配备好企业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一)各市、县(市)、乡(镇)政府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落实;管好粮食市场,重点是管好农村收购市场;保证粮食收储企业粮改后不再发生新的亏损;抓好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和减员分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超合理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补贴资金专户。补贴资金拨到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后,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日内提出分配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接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计划后,要在3日内完成下拨任务。
  (三)各级政府要确保当地粮食供求平衡,建立粮食产销区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北部张家口、承德等缺麦地区的小麦产销衔接,由省统一组织产销双方粮食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协调落实;各市范围内的小麦产销衔接,由各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落实。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下伸销售网点、开办农村家庭粮食连锁店等形式,广泛开展成品粮销售和品种兑换业务。
  三、进一步抓好粮食购销配套政策的落实
  (一)粮食顺价销售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1997年和1998年两年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以收储企业为单位两年平均购进价高于当期市场价格的,可按当年(粮食年度)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销价。对以前购进的高价粮,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消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保证不亏本售粮的前提下,有权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收购其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销售价格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酿造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委托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由用粮单位提前预付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委托收购的结算价格,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销售陈化粮的批准权限,储备粮属于哪一级的由哪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周转粮由各市粮食局批准,并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陈化粮的销售价格,按照销售陈化粮的批准权限,由同级物价部门和粮食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的价差亏损,储备粮属于哪一级的由哪一级财政负担,企业周转粮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
  (五)继续完善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工作,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同时保证粮食企业调销货款供应。在当前粮食顺价销售困难的情况下,销售回笼货款按规定收回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要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对粮食附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
  四、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粮食、物价、税务、公安、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市场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乡(镇)、村要设监督员,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整顿规范各类粮食加工企业。对个体、私营面粉厂、淀粉厂、食品厂和饲料厂,要严格检查其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的原粮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或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入帐,凡未建立台帐的,不得开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原粮,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要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建设。要健全市场交易规则,规范粮食交易行为,鼓励、引导粮食收储企业和具备资格的粮食批发企业进场交易。
  (四)加强对粮食运销环节的管理。跨县(市)运销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出具的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贩运的粮食要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设卡变相收费。
  (五)种子公司的种子可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购销合同跨地区运销,转做商品粮的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五、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改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各级粮食局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领导岗位。市、县粮食局局长可由省、市安排进行必要的交流。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有效地把我省粮改工作引向深入。
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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