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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小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2 生效日期: 1998-12-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1998)66号

  水泥是我省工业主导产品之一,1997年总产量为3760万吨,居全国第 四位。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全省水泥工业粗放经营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 无证经营、非法竞争的问题十分突出,据调查,无证“小水泥”企业多数是普立窑、 土立窑、粉磨站以及国家已明令取缔的土(蛋)窑。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无证“小 水泥”企业量大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无检测手段,管理混乱,人 员素质低下,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滥占耕地,质量十分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小 水泥”靠冒牌销售、虚假广告、价格投机牟取暴利,坑害用户,严重扰乱了建材、 建筑市场,损害了我省大中型骨干水泥生产企业和名优产品的声誉,直接危害我省 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风气,已到了非治理整顿不可的地步。现就对全省“小 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这次整顿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治理整顿与贯彻国家法律法规 及政策相结合,与加强和完善管理相结合,与优化全省水泥工业结构相结合,与反 腐倡廉相结合。通过治理整顿,取缔非法生产,打击假冒伪劣,合理利用资源,有 效保护环境,避免重复建设,制止无序竞争,促进全省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原则
  (一)这次治理整顿的范围是:河北省境内证照不全特别是无生产许可证的“小 水泥”企业以及使用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公布的淘汰设备与工艺进 行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
  (二)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准产证明》)、《排 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等有关证件;
  2、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化验室,且取得合格证书;
  4、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且符 合以下规定:立窑直径2米(不含)以上,磨机直径1.83米(含)以上,生料 仓2个以上,水泥仓3个(含)以上,且必须经过均化后包装;
  5、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水泥粉磨 企业必须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作为熟料来源。
  (三)治理整顿坚持从实际出发,“堵”与“疏”结合,区别对待,分类施治:
  1、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建“小水泥”生产企业;暂停受理“小水泥”生 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水泥等扰乱市场的非法行为,对形成较大社会影响 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3、取缔各类无“三证”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土(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使 用普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磨机直径在1.83米(不含)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凡被取缔的企业,要限期关门,遣散人员,捣毁设备,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 的要由市县政府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4、停产整顿窑径2米(含)以下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污染严重,未按期完 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行政机关兴办或参与兴办的水泥生产企业;“三证”不全的各类 水泥生产企业;“三证”齐全,但管理混乱,被有关部门认定生产中有偷工减料、质 量低劣、以次充好、非法经营、严重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凡 被停产整顿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规定条件的发给有关证照, 恢复生产经营,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
  5、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整 顿和改造;支持主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附助设施未按规定配套,但经过改进 和完善可以达到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企业进行改造;支持窑径未达到国经贸资(1 997)367号文件要求的有证水泥生产企业的机立窑实施达标扩径改造;支持 环境敏感区内设备达标的有证水泥企业易地搬迁,支持非敏感区内有证水泥生产企 业按规定进行防污治理;鼓励支持关停企业利用其符合要求的设备和生产条件在自 愿互利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合作、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 重组,多领域、跨行业寻找出路;对上述进行整顿改造的“小水泥”生产企业,经 贸、计划、建材及金融、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地矿 等部门要从立项、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予以支持,以帮助其尽快达到国家规 定的生产条件。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各市县政府为主组 织实施,省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验收,新闻单位跟踪报道,具 体工作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1998年12月下旬至1999年1月上旬)。各市县政府 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这次治理整顿的必要性、重要性,造成强大的声势和氛围。
  (二)调查摸底(1999年1月上旬至3月底)。由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等部门配合,以市、县为单位 对其辖区范围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工艺设备、生产能力、污染防治等情况,分别 进行审查,造册登记(登记表由省统一印制),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清理整顿(1999年4月1日至7月底)。本着“谁的企业谁负责”和 地域管辖的原则,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取缔的取缔,该关停的关停,该整 改的落实整改措施,该处罚的处罚,务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治理整顿期间省、 市、县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检查, 帮助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邀请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治理 整顿的进展情况。要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对阻挠和抗拒治理整顿的典型案例进行 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
  (四)检查验收(1999年8月1日至8月底)。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 部门,严格按照治理整顿标准,逐市县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报告于 1999年8月底前报省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治理整顿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就各市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对治理 整顿工作组织不力、走过场的,要批评通报,并追究市县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章立制(1999年9月1日至10月底)。这次治理整顿既要治标又 要治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层 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办证制度,规范办证程序,强化各职能部门合力,加强行业管 理和市场监督,严厉查处生产、流通各环节违法行为;适时探讨制定河北省水泥行 业发展管理条例,使水泥行业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治理整顿“小水泥”工 作领导小组,由郭世昌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昆山及省经贸委副主任刘 建业、省建材局副局长葛旭东、省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徐建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 局长李春甫、省环保局副局长白进杰、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刘凤群同志任副组长。 省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广播电视厅各抽出一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刘建业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 设在省经贸委生产总调度室。各市、县要成立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及 办事机构,并请于1999年1月上旬前将本市、县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 机构、人员组成及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报省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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