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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云南省2001年2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6 生效日期: 2001-02-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电(2001)02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2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5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汽、柴油零售价格。在1月份价格的基础上,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每吨降低165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降低19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按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90号无铅汽油从每吨3740元调整为3575元;0号柴油从每吨3310元调整为3120元。
  具体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格在中准价的基础上上浮5%,分别为每吨3754元和3276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标准仍按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在上月基础上每吨降低155元(见附表)。灯用煤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价和零售价,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石油分公司负责将成品油价格在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告。

  八、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按国家计委的要求,统一从2001年2月5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
  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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