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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审批的统筹领导和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质量,保障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应用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属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下同)、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确保我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
第五条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立项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先向信息办书面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建设规划,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系统实施方案、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软硬件设备选型方案、建设期、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员职务、职称等情况;
(五)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或实施系统升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提交原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本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七条 市信息办负责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批准立项。
属省、市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预算。
第九条 经市信息办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按以下规定组织招投标: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对象应选择列入《昆明市推荐信息化企业名录》[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布《昆明市推荐信息化企业名录》的通知(昆信[2000]2号)]中的信息产业企业。
(二)由市政府采购办委托招标机构在采购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由市信息办、市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和省、市信息化建设专家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市政府采购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项目业主单位,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投标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四)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结果报送市信息办、市政府采购办及行业单位。
(五)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以及具有行业通用性质或属特殊应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选择《昆明市推荐信息化企业名录》以外的其他企业参与投标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信息办批准后方可列入招标对象,并按本暂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市财政局、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市信息化建设专家组,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项目建设合同,统筹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专家组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也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市信息办、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下发前已开工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暂行规定要求补办有关审批立项手续;已竣工投入运行的项目,应按要求到市信息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经信息办审查、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二)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本暂行规定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信息办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并在全市予以通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三)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招投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昆明市审计局
20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