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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市民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 1998-06-2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的“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增强市民文明素质,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我市的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依法规范市民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应遵守《石家庄市市民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十不”规范),做到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违反交通法规,不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不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不参与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每个市民均有享受文明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文明环境的义务。市民应将“十不”规范作为自己言行举止的准则,对违反“十不”规范的现象,应予以劝阻和制止。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十不”规范的宣传教育。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十不”规范的,由公安、工商、市容环卫、园林、市政等部门依法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一、不说粗话、脏话
  对说粗话、脏话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不随地吐痰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随地吐痰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三、不违反交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四、不乱搭、乱建、乱设摊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活动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棚建房等,并在责令期限内不按规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六、不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一吨及一吨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任意堆放物料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
七、不损坏公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损坏花草树木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对损害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上涂、画、张贴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九、不参与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测字、算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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