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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禁牧封育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切实保护贺兰山和生态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全面禁牧封育,特此通告如下:
  一、贺兰山境内天然林资源,是我区重要的宝贵资源之一,沿山市(县)、乡(村)、厂矿企业都有保护的责任。

  二、禁牧封育的范围南起永宁县的三关口,北至惠农县苦水沟,东起山麓脚下,西至宁蒙交界分水岭。

  三、禁牧封育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沿山各市(县)、乡(村)、厂矿企业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按期顺利实施。

  四、凡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羊只必须在二〇〇一年六月三十日前迁出禁牧封育区域。
  五、各级政府、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迁移禁牧封育区域内的羊只,对拒迁羊只的农户由当地政府和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处理。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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