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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范、示范、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 2000-12-1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0]287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开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范、示范和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规定,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
  (一)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二)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四)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盖章。商品标价签为绿色价签,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五)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降价标价签为红色价签,具体式样仍见附件一。
  (六)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标签必须标明价格和售货单位名称,并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架处使用商品标价签。
  (七)从事餐饮和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或价目簿。被自治区物价局、技术监督局评为特二级店以上的餐饮企业,也可根据行业的自身特点和需要,使用自己设计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内容的价目表或价目薄,但必须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八)铁路、电力、电信、民航、涉外宾馆(饭店)国家级旅游景点、自治区医疗单位等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价格或收费,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规格、服务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其标价方式和内容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统一规定,价目表(或其它形式)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九)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标示,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
  商品标价签和商品降价签的监制、印制工作统一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地区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由所辖市(县级市)、县、区物价检查机构提供给当地所需单位或企业,按成本价收取工本费。

  三、需要增减标价内容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认定并备案,对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备案。

  四、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县(市)情况,在2001年第一季度有侧重的做好一个企业的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并做好典型的宣传工作,通过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和《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的具体安排方案于2001年元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五、加强行业明码标价工作,明年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将结合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对医疗卫生(含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房地产、旅游等行业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码标价的统一规范,并力争在三年内使我区的明码标价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六、加大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1942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2001年元月份,开展对商业、餐饮业、旅店业、铁路、民航、公路等行业特别是对降价商品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特别是对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地要于2001年2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七、切实加强贯彻《规定》的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规范明码标价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常抓不懈,使这项工作的开展达到经常化、制度化。对贯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附件一:商品价格标签式样(略)
       降价商品价格标签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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