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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5]2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8月1日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的意见
  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的推动下,我区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各地区经济税源和财政收入增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相互攀比,盲目追求高速度,硬性下达过高的财政收入指标;部分旗县、苏木乡镇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采取不正当手段,买税卖税,异地引税,引起相关省区的不满;一些地区将按规定应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人为抬高财政收入。这些违反财经纪律、扰乱财税秩序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制止,任其蔓延,必将影响党风、政风、行风,影响我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既要重视财政收入的数量,更要重视财政收入的质量,在确保经济税源增长的基础上,实现财政收入的健康增长。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对苏木乡镇下达任何经济考核指标,要在认真分析税源的基础上,确定财政收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率计征、依法治税,坚决制止买税卖税、异地引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

  二、各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从严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要恢复征税。加强对重点税源和重点企业纳税地的调研分析,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防止税收向区外转移,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收的规定,不得异地买税和引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退税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组织税款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混淆预算级次,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规范“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处理方式。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应主要采取直接减免税的办法解决。

  四、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继续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不得按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属于预算外财政收入的,仍按现行体制管理,不能缴入国库。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一般预算收入、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编制好综合财政预算。

  五、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对于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和政策,擅自减税、免税和收过头税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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