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0]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十四日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设置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确保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拟定全省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法规
  (三)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办理有关民族识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的有关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建10周年庆祝活动。
  (四)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开展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研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省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
  (六)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疆县、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管理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与省教委共同管理云南民族学院。
  (八)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组织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和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管理民委所属文化宣传事业单位。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根据党在新时期民族上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民族上层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上层人士生活、参观及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地、州、市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二)组织协调民族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往,积极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省民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二)政策法规
  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指导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拟定全省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城市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及识别民族等有关事宜,做好在昆民族上层人士生活、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
  组织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工作研究,组织协调开展对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兄弟省区市民族工作的动态和经验,研究周边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情况,联系有关学会、科研部门和专家、学者,负责省民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
  (三)经济发展处
  综合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政策措施;管理民族专项资金及信贷资金;组织督促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其优惠政策的实施;协助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及经济合作,积极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及负责省民委挂钩扶贫工作;负责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工作,负责协调“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在云南的组织实施。
  (四)人事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做好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民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省民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和老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民委系统专业技术干部和知识分子工作。
  (五)文化教育处
  在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有关民族文化活动。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工作的宣传工作,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文物抢救及古籍整理等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等工作。参与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负责联系和指导民委所属教育、文化宣传及民族语言等事业单位的业务。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加强对民族中小学和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高小班的指导,负责边境沿线村小学免费教育的实施,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国家、省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负责少数民族干部学历教育的相关事宜。
  (六)规划财务处
  拟定并监督检查民委所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民委所属事业单位及机关的有关财务工作。负责民委机关基建工作的规划。
  (七)外事与参观接待处
  围绕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少数民族参观考察事宜,接待省内外组织的少数民族参观考察学习团(组),承担省民委机关的接待任务;负责省民委机关及民委所属单位的涉外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省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配合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

  三、人员编制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