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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6-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费发(2000)164号

  省农机局,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农机局《关于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费有关事宜的报告》(云农机局发(2000)22号)收悉。为加强我省农业机械监理工作,规范农业机械监理收费行为,制止向农机户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和《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条关于“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得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同意,现将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收费标准:
  (一)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费收费标准为每套30元(含安装及材料等费用),农业机械行驶证每套5元(含正、副证及外壳),农业机械驾驶证每套5元(含正、副证及外壳);
  (二)其他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8.83千瓦以上按规定实施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号牌费收费标准为每套5元(含安装及材料等费用),农业机械准用证每套5元(含正、副证及外壳),农业机械操作证每套5元(含正、副证及外壳);
  (三)遗失补发、污损换牌证均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农机监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人机一牌二证核发牌证,不得重复发证收费。

  二、对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道路运输的农业机械管理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管理,发放“九二”式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其收费标准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中涉及的收费标准执行。农机监理部门应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协调工作,不得对同一管理对象重复发放牌证、重复收费。

  三、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牌证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应严格遵守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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