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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粮食局关于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7-1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文号: 宁价(农轻)发[2000]15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电[200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与周边省(区)衔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灌区小麦定购价、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具体标准:
  1、宁春4号硬质红小麦收购价(中等)每50公斤62元,等级差价实行差价额,即中等以上二、一相邻等级每50公斤增加2元,中等以下四、五相邻等级每50公斤减少3元。
  2、永粮15号硬质白小麦(中等)每50公斤66元,等级差价额同上。
  3、经我区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到农村直接收购的用粮企业,已与农民签订订单的,宁春4号红小麦收购价每50公斤不得低于62元,永粮15号白小麦收购价每50公斤不得低于66元。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农民交售的粮食要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库点都要张贴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摆放各等级样品,公布各等级的收购价格,使用仪器验等定级,不得压级压价。对农民交售的余粮要常年常时按保护价挂牌敞开收购,不得拒收、限收、停收。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服务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方便农民群众交粮。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夏粮收购期间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等级、收购价格和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农民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大的违反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案件,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监测情况要定时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表: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表
  附表: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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