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24 生效日期: 1986-07-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行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
一、 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视察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 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实施情况,议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 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四、 代表视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按分级办理的原则分交有关人大常委会办理。
五、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认真地向代表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