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价函字(2000)22号
昆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滇池路(收费许可证)变更法人的报告》(昆价费(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依据是收费的批准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云价经发(1999)308号文件明确规定滇池路机动车通行费由昆明市政公用事业局组织征收,即昆明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收费的唯一合法主体。而滇池路收费权转移给昆明滇池国家旅游渡假区管委会,收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和原收费审批机关批准,重新下发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并依据新的批准文件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合法收取通行费。你局未收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对滇池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的新文件,不能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你局应立即收回核发给昆明滇池国家旅游渡假区管委会的《收费许可证》。
二、滇池路所有权即将转移给官渡区人民政府。如需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报经原收费审批机关批准,你局不能办理车辆通行费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