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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法院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09 生效日期: 1982-05-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保证在林区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法院的报告》。决定:
  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设立延边森林中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设立吉林森林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地区设立通化森林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所辖森林人民法院的上诉、申诉和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在临江、三岔子、松江河、汪清、黄泥河、大石头、敦化、泉阳、湾沟、露水河、天桥岭、大兴沟、和龙、白河、八家子、白石山等十六个省属林业局所在地建立森林人民法院,负责本林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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