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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9]130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土流失是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新世纪到来之前,党中央、国务院对跨世纪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性的部署,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奋斗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国务院(1998)36号文件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构筑起我国跨世纪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框架。
  我区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占自治区总面积的75%,除引黄灌区外,土壤水力侵蚀和风蚀沙化遍及全区。据卫星遥感调查,到1990年,全区仍有水土流失面积38873平方公里,每年全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只有约700平方公里,而由于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忽视水土保持,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约200平方公里,且呈继续增长之势。水土流失成为制约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严重障碍,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治理江河、扶贫攻坚、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很不适应。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领导关于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大西北地区”的指示精神,加快治理我区水土流失速度,制止新的人为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国发(1993)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把水土保持防治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夏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宁夏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方案(送审稿)》,1999-2010年期间,我区每年要完成水土流失治理任务1000-1420平方公里,2011-2030年,每年要完成水土流失治理任务800平方公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总体防治任务,分别制定近、中、远期防治水土流失的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按照我区水土流失防治计划,今后10年内,重点防治区的山区八县年治理进度不低于4%,其余各市、县年治理进度不低于2%。(见附表:宁夏各地市县2000-2005年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表)

  二、加强对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市县要坚持实行“政府导演,水保搭台,各业唱戏”的运行机制,努力将相关部门的人力、资金集中起来,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年度例会制,及时研究、部署、协调水土保持工作。

  三、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没有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部门不得审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证。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的实施。

  四、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本着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发动群众投资投劳。继续执行“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做法,全面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开展。区、县在安排各种农业建设资金时,都要安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各级水利建设基金,都要依实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根据我区的实际,山区要划出60%,川区要划出40%以上专门用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要逐步增加;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投资,自治区和地市县要按要求比例匹配到位;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的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承包开发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加强水土保持“两费”收缴,扩大治理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各项治理资金使用效果。

  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人员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六、加强水土保持治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自治区水利厅作为水保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计划、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和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三)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年度治理任务和本地水保计划要求的治理任务;
  (四)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
  (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公告;
  (六)督促计划和其他部门,在审批、上报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时,要有经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七)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率应在90%以上;
  (八)督促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单位及个人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控制重大人为水土流失案件,减少一般案件的发生并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九)农村“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深入扎实;
  (十)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它内容。
  检查考核结果结束后,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鼓励。

  七、严格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责任制。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或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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