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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3]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的若干意见》已经2003年9月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关于“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的精神,根据“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的原则,结合苏州市的实际,现就市级机关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等事宜,制定本意见。
  一、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关系,切实改变管理方式
  经过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以创新精神对原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努力克服以往一些部门“重审批轻管理”、“以审批代管理”的弊端,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审批和行政不作为的倾向,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比较完善的后续监管制度,以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对两轮改革中已被取消和确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以下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凡属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事项,政府不再进行管理。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凡属市场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事项,政府不再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应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减少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
  (三)凡属转移给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事项,政府不再进行直接干预。政府应研究制定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法规、规章,构建有利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并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服务业和特殊领域中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建立中介服务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开、公正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目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无法承担的某些管理事项,如部分企业资质、持证人员资格认定等,可先作为一般管理事项,暂由政府原主管部门代行其职能。
  (四)凡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而被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查处的力度。同时,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文明执法的水平。
  (五)凡属下放给县级市、区的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得越俎代庖,不得继续行使审批权。
  (六)凡属因法律法规废止失效而被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及按规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决不允许擅自审批,坚决杜绝部门变相审批行为。

  二、明确行政管理责任,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政府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管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要明确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层层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工作考核,杜绝扯皮和推诿现象。要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法所得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能返还行政相对人的应返还;不能返还的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要求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仍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三)行政不作为或作为失当,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四)任意变更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审批事项类别,特别是把核准事项变更为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变更为核准事项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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