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3]280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续用〈关于规范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的请示》(苏电物[2003]1243号)收悉。为妥善处理电力物资集中采购供应中发生的费用,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经我局同意,你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供应中收取了综合服务费,并由我局核定了试行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推动电力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物资采购部门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源集团江苏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其综合费率标准适当降低:主变、主机最高不超过1.3%;电站辅机最高不超过3%;导线最高不超过3.5%;电杆(含铁塔)最高不超过4.5%,其他物资最高不超过3%(以上费率均不含税)。其他规定仍按我局苏价工(2002)273号文件执行。

  二、各市供电公司按省电力公司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物资,可由各市的物资公司进行采购,其物资公司可以收取综合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第一条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你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的电力物资公司受社会用户委托,为社会用户采购电力物资的,可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上浮不超过30%的基础上核定。
特此批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