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3]280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续用〈关于规范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的请示》(苏电物[2003]1243号)收悉。为妥善处理电力物资集中采购供应中发生的费用,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经我局同意,你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供应中收取了综合服务费,并由我局核定了试行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推动电力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物资采购部门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源集团江苏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其综合费率标准适当降低:主变、主机最高不超过1.3%;电站辅机最高不超过3%;导线最高不超过3.5%;电杆(含铁塔)最高不超过4.5%,其他物资最高不超过3%(以上费率均不含税)。其他规定仍按我局苏价工(2002)273号文件执行。
二、各市供电公司按省电力公司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物资,可由各市的物资公司进行采购,其物资公司可以收取综合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第一条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你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的电力物资公司受社会用户委托,为社会用户采购电力物资的,可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上浮不超过30%的基础上核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