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4]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搞好清欠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拖欠底数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一步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在前一阶段摸底时漏掉的拖欠项目或有意回避未报的拖欠项目,要至列出,按要求补报。对未报或有意瞒报的拖欠项目,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二、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按照投资来源,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问题,由这些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清理并解决。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清欠工作要在今明两年内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要带头清欠,按时提出清欠计划和清偿时限并组织兑现。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作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按投资来源,由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清欠。
  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欠款,特别是各级政府及部门新建办公楼拖欠的工程款要带头偿还。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要尽快落实。
  各盟市要提出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的时限、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并列出详细的清单,于20O4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市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部门或大型企业,在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时令后将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成专门检查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情况,检查中如发现地区或部门存在着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严重、清欠工作不力等问题,一律不准再批新建项目,并督促本级财政年度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三、明确分工,完善措施,切实做好还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包括自筹)拖欠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还款计划的实施;各级建设、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计划的实施;各级劳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计划的签订并监督其实施。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制定工作规程并责任到人。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形成的拖欠,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属于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建设、工商部门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四、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
  各级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好新上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关,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今后凡被清欠办或相关部门公布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或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能提供结清拖欠工程款证明材料的项目,或没有拖欠记录、但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办理相关的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在工程建设期间抽逃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拨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下达停工令,要求其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后方可开工。
  加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对没有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其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和建设单位有过发包工程经历但没有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提供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证明或有拖欠行为的不予验收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