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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 1999-07-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9]8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不断增加投入,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全区粮食连年丰收,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人均占有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以来,我区按照“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得到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部分粮食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实现了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也取得一定进展。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粮食总量阶段性的供大于求,定购价偏高,市场价格低迷。部分地区受地理条件和耕作习惯的影响,优良品种的更新换代受到制约,目前还在继续生产一些品质较差、销售不畅的粮食,造成库存积压,费用急剧增高,财政负担过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仍然发生,潜亏突出;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滞后,政企分开没能完全落到实处,没有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实行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偏大,不利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为了调动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优质粮生产的积极性,要通过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促进生产者按市场需求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把我区粮食的品种、质量、效益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调整的原则:一是继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促进生产结构的调整,保护生产者的长远利益。二是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为了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利用品种、等级、季节、地区差价,体制粮食质量的差别。旱作区小麦因品质较差,今年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我区玉米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价位相对偏高,自我转化能力差,顺价销售困难,财政负担过重,从今年起灌区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允许多渠道经营。旱作区玉米明年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保护价收购范围调整后,会暂时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引导,大力扶持,下决心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今年国家定购粮收购数量,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23号文件下达的任务执行,必须保证完成。

  三、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的原则,参照毗邻省区粮食收购价格的水平,合理确定我区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
  (一)小麦、稻谷的定购价格调到保护价水平,定购价、保护价执行一个价格。
  (二)灌区的小麦保护价按农民能得到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当市场粮食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农业税灌区仍然征实,旱作区交代金,要做好群众工作,具体由各市县政府决定。
  (三)稻谷的收购价格待秋粮上市前另行公布。
  (四)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对于等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进行收购。
  (六)各地在粮食收购中要推行使用科学仪器验质定等,防止压级压价。

  四、完善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调整和完善粮食超储费用和补贴办法,将现行粮食超储费用每市斤补贴3分钱,调整为超储库存每市斤先补贴1分5厘,待销售后再补贴2分钱的办法,以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防止坐拿超储补贴的现象。
  (二)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包括列入商品周转库存的油料、小杂粮),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企业擅自直接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收购小麦、稻谷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我区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特别是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经鉴证。在产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三)小型用粮企业可以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购买小麦、稻谷,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垫付收购款。
  (四)加强对用粮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经批准可以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其它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跨省或区内市县间运销粮食,按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粮食销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办理粮食出境通行证。

  六、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按照中央和地方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做好陈化劣变粮销售处理工作。国家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技术检验机构的鉴定,并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底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在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竞价销售)。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借处理陈化粮,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从粮食风险基金中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也要通过转换经营机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盘活国有资产,逐步发展壮大。
  (二)各地要将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粮食附营业务要真正分离,不能挤占收购贷款,不得继续吃粮食购销业务的大锅饭,分流的人员不得继续在购销企业开支。
  (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以上实施意见,是根据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有关政策的完善和补充。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对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特别是落实县(市)乡(镇)一级行政领导对粮食工作的责任制,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市县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本地粮食流通进行管理。其人员编制、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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