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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2 生效日期: 1999-08-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我市“科教兴昆”的骨干力量。为继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勇于开拓,不断进取,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功立业,决定将我市已开展的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省政府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要求设立的“市政府特殊津贴”两项工作合并开展,统一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意见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在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文化、艺术、新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三)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四)凡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和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昆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超过5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一项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奖。
  2、获得一项二等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星火科技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3、获得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星火科技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4、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是市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我市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市内同行专家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要突破,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7、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市内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自愿到贫困地区、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0、在文化、艺术、新闻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三、选拔数量和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的人数大体控制在50名左右。
  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一次性奖励5000元。所需经费(包括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选拔程序
  (一)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和市属各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县(市)、区和市属各有关部门的选拔推荐工作,分别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属部门党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各有关部门由人事(干部)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三)在选拔过程中,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逐级向上推荐。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和市属各主管部门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征求行业主管单位意见并报县(市)、区政府或市属主管部门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一并报送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局)。
  (五)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审核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纳入我市优秀专家队伍的管理。

  五、本意见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00年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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