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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大型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厦质监[2005]80号

各市场开办(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为确保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大型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计量器具(电子秤、台秤、案秤、度盘秤等)实施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1、市场开发(办)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计量法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实施市场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市场内计量管理工作;在市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

  2、各市场开办(发)单位自即日起应对所辖市场经营者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普查,并建立本市场强检计量器具台帐(见附件1)。台帐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联系电话:2213076)。从2006年开始,市场开发(办)单位应于每年9月5日前将所辖市场经营者当年度强检计量器具台帐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各市场2005年度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已经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分别与下列计量检定机构联系申请检定:市衡器检定站(联系电话:5997573)负责思明和湖里辖区内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工作;集美区计量检定站(联系电话:6079687)负责集美和海沧辖区内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工作;同安区标准计量所(联系电话:7022224)负责同安和翔安辖区内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工作。

  4、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计量器具一年强制检定一次。请各市场开办(发)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检定机构做好现场检定工作。

  5、经营者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应按规定向检定部门缴纳检定费(电子秤、案秤10元/台,度盘秤8元/台,台秤20元/台)。

  6、经营者在用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并缴纳费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7、市场开办(发)单位未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凡强检计量器具周检率在95%以下的市场,不能参与市场各项评比活动。
附件:1、厦门市批发、农贸市场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略)
   2、集贸市场相关计量法律、法规条款(略)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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