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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 2004-05-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文号: 内人发[2004]41号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
  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 20号)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促进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讲大局、讲稳定和搞好毕业生人才资源配置与开发的角度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开阔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采取诸如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人才储备、建立高校毕业生储备信息库、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锻炼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建功立业。培养一大批经过基层锻炼、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

  二、要积极协调、组织用人单位组团主动深入到高校洽谈接收毕业生。去年,一些盟市、旗县的人事部门协调、组织用人单位直接深入到高等院校洽谈接收毕业生,效果很好,受到用人单位、毕业生和有关院校的极大欢迎。今年各盟市乃至旗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时机继续协调、组织用人单位组团主动深入高校洽谈接收毕业生。自治区人事厅将积极帮助做好所需联络与服务工作。

  三、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市场作用,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服务内容。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积极组织 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及专业性、行业性的现场人才招聘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择业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要对高校毕业生减免收取费用;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切实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渠道就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支持和帮助非国有单位接收所需要的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拓宽择业视野,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并积极协助其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和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要加快信息沟通与传递速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利用率,切实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提供有效服务。对于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重点企业、工业重点建设项目人才需求调查的通知》(内人办发[2004]45号)中所要求采集的信息,应尽快完成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将需求信息及时提供给各高等院校和有关部门。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旅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努力为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搞好相关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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