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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中医院搬迁(含泉州市传染病院)和泉州第三医院搬迁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37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泉州市中医院搬迁(含泉州市传染病院)和泉州第三医院搬迁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59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泉州市中医院搬迁(含泉州市传染病院)和泉州第三医院搬迁(泉州医疗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8.1474公顷(其中耕地16.19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3134公顷、未利用地1.617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0786公顷,其中道路用地1.0786公顷由惠安县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泉州市卫生局,作为泉州市中医院(含泉州市传染病医院)和泉州第三医院搬迁(泉州医疗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本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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