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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 1994-11-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4年10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66号令发布施行(详文刊载于1994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和1994年10月14日《法制日报》)。这一决定对《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即由原来的“条条”管辖为主,改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新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决心,加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能,这对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这一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防止和减少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而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一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主要行政领导要从根本上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没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要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相结合的一项监督制度。这项制度发生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了解,是否敢于运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采用各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要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坚决纠正故意不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错误做法。

  三、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
  积极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纠正告而不理的错误做法,清除“官官相护”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形成部门执法、政府监督的格局,把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置于本级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今年四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全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通过检查发现,我区行政复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局,要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有关会议和举办培训班,研究解决《条例》修改后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为贯彻修改后的《条例》做好基础性工作。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也要注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水平。
  在贯彻执行《决定》中,有什么问题可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联系。
  (联系电话:543651 - 203)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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