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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05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3 生效日期: 2005-06-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200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安县2005年度第五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05)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8.3430公顷(其中耕地34.97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惠安县张坂镇群贤村旱地15.214公顷、其他农用地2.294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0.0812公顷、特殊用地1.30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69公顷、未利用土地6.4827公顷,下宫村旱地19.7636公顷、其他农用地1.0714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0.0703公顷、特殊用地0.019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07公顷、未利用土地1.349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47.697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8.343公顷计入我省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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