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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09-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6]17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云南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云南的地缘优势,我们要抓住中央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深化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式,把我省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实施“九五”和2010年的对外开放目标。为此,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九五”期间,省财政建立出口发展专项基金,逐年安排,到2000年达到2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条 “九五”期间,省财政建立引进技术风险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到2000年达到1亿元,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支持老企业嫁接改造。

  第三条 “九五”期间,由省财政对省级外经贸公司以1995年缴纳所得税实绩为基数,实行超基数新增所得税返还的办法,以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各地、州、市所属外经贸公司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四条 “九五”期间,由省人行协调每年安排贷款1亿元,用于支持效益好、对外影响大、启动资金不足的省内企业对国外的工程承包项目。

  第五条 “九五”期间,为开拓国际市场,合理设置海外窗口公司,由省财政视情况,给予到国外设置窗口公司的企业适当补助。

  第六条 外商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的县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改的项目,中方企业以现有存量资产或现金投资的,在自筹30% ̄50%资本金的前提下,银行应积极帮助解决中方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第八条 加强省政府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涉及引进外资工作的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订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抽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完善省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中心”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及章程的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图章管到底,并搞好项目的招商宣传工作,加强对外资企业投产经营后的服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由省编委下达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财政厅拨款,挂靠省财政办公厅。
  各地、州(市)和外资企业较多的县(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成立引进外资工作机构或“中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由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参加,在省计委建立全省“九五”期间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十条 金融部门要在边境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办理(或代理)外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九五”期间,由省人民银行协调省内各商业银行,根据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金融部门要发挥昆明金融对外开放城市的作用,力争引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扩大引进外资的渠道和规模。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省台办、侨办、商会、中资在外企业和国外云南籍知名人士的作用,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

  第十四条 凡为本省引进外资和技术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省政府将进行表彰。在全部资金到位或技术确有效益的前提下,经与外资投入方或技术转让方商定,由受益单位或外方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金,或按受益单位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

  第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应提高引资工作的服务质量,简化审批手续,公开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文件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涉外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要实行公开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尽快制定办法,规范边境口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云南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和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今后各项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有关部门要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企业和投资者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七条 公安、外事部门应及时为在云南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及其随行眷属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多次进出境的有效签证,同胞凭居民身份证享有与本省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对外商和外资企业的水、电、气、就医、入学等和其他服务性、游乐性收费,实行“省民待遇”。

  第十九条 赋予昆明市享有省级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限,但须报省备案。
  省外、国外投资在昆明市兴办企业需用的土地,昆明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在20天内办完“两证一书”;省、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审批权限,在15天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河口、畹町、瑞丽三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管委会享有省级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其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利用外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管理体制。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管委会,享有地、州级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
  省内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是哪级政府办的,就享有哪级政府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大力加强外经贸人才的培训,建设一支懂业务、会外语、善经营的外经贸队伍。可依托省外特别是东部发达省市,采取挂职、见习等多种形式培训外经贸人才。省内高等院校应作出规划,采取多种办学方式,积极为我省培养外经贸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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